我所承办黄*的运输合同纠纠纷快速全额追回6万元。
原告2015年1月到2015年6月底给被告**公司、杨*运输货物,半年时间一直未支付运费,一直说没钱,双方结算货物运输费共计8万元,答应2015年年底支付。后未按约定支付上述运费,原告每次追讨运输费,被告都表示会还,但又一次次食言。到2018年原告又给被告运输货物产生4000元的运输费,也未在原告完成运输任务后按时支付,一直到2018年7月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物运输费共计84000元,并出具由被告**公司盖章、被告杨*签字确认的欠条,该欠条约定被告需在2018年7月底先归还运输款3万元,至2018年12月份之前付清全部运输款84000元。此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一直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杨*通过银行转账归还20000元运输费。另外因原告的车辆需要维修,是由被告杨*叫修理工帮忙维修的,当时口头约定修理费抵扣2018年的4000元运输费。余下60000元运输费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运输费,被告均以没钱,等追回钱就还为由,一直拖欠原告运输费,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一直无法得以实现。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办案人员研讨办案方案,将杨*及名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公司用于运输货物的数辆货车及名下银行账户。以及在庭审上出具有力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杨*全额支付拖欠款项,而被告也因影响公司经营运作而积极存钱进被查封的银行账户,法院顺利将财产保全的款项执行到位,保障黄*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公司、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黄*。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黄*的运输合同纠纠纷快速全额追回6万元。
原告2015年1月到2015年6月底给被告**公司、杨*运输货物,半年时间一直未支付运费,一直说没钱,双方结算货物运输费共计8万元,答应2015年年底支付。后未按约定支付上述运费,原告每次追讨运输费,被告都表示会还,但又一次次食言。到2018年原告又给被告运输货物产生4000元的运输费,也未在原告完成运输任务后按时支付,一直到2018年7月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物运输费共计84000元,并出具由被告**公司盖章、被告杨*签字确认的欠条,该欠条约定被告需在2018年7月底先归还运输款3万元,至2018年12月份之前付清全部运输款84000元。此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一直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杨*通过银行转账归还20000元运输费。另外因原告的车辆需要维修,是由被告杨*叫修理工帮忙维修的,当时口头约定修理费抵扣2018年的4000元运输费。余下60000元运输费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运输费,被告均以没钱,等追回钱就还为由,一直拖欠原告运输费,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一直无法得以实现。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办案人员研讨办案方案,将杨*及名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公司用于运输货物的数辆货车及名下银行账户。以及在庭审上出具有力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杨*全额支付拖欠款项,而被告也因影响公司经营运作而积极存钱进被查封的银行账户,法院顺利将财产保全的款项执行到位,保障黄*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公司、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