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的吴*清成功调解获得两处房产、一处房产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一辆小轿车、三十万现金。
被继承人吴*(男,于2018年1月16日死亡)与陈*平(女,现健在)曾为配偶关系,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为吴*清(原告)。2010年为能生育儿子继承香火而选择“假”离婚,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个儿子为陈*洪(原告)。2018年1月16日,吴*意外去世,被继承人吴*去世后留有三套房产、一辆丰田牌小汽车、50万存款以及15万社保抚恤金。另有一套吴*生前继承其父亲的房子,其父亲指定该房产由被继承人吴*一人继承,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被继承人吴*死亡时,其父亲已先于吴*死亡,其母亲邓*(被告)现健在。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吴*清、陈*洪、邓*。吴*母亲邓*一直不同意对案涉的遗产进行分割,并故意说陈*不是亲孙子。
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吴*清、陈*洪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2018年7月18日,我所接受吴*清、陈*洪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吴*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与当事人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其如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参与调解,如何做亲子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呈现,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吴*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二路某房及单车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六路某房及单车房,由吴*清、陈*洪各继承上述两房屋及单车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某房,由邓*一人继承取得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份额。
(二)登记在被继承人吴*名下的车辆,属吴*的遗产,邓*放弃对该车辆的继承份额,由吴*清、陈*洪共同继承,两人各取得该车辆的二分之一份额。
(三)登记在吴*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3及账号为********223内的全部存款余额及利息属于吴*的遗产,吴*清、陈*洪放弃对上述款项的继承,由邓*一人继承。
(四)登记在吴*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84*、账号为********539*、账号为********693、账号为********440、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910、账号为********465、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号********39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82、账号为********646、中国银行账号为********568、广发银行账号为********719内的全部存款余额及利息属于吴*的遗产,邓*放弃对上述款项的继承,由吴*清、陈*洪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五)上述文华北路某房自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由吴*清放租,期间租金由吴*清享有,上述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吴*清承担,但吴*清不能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吴*清应于2020年8月1日前将上述房屋交回邓*。
(六)位于佛山市安怀大街某房屋登记于邓*与吴*名下,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中二分之一属于吴*的遗产,邓*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吴*清、陈*洪各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通过析产邓*取得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通过继承吴*清、陈*洪各取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该房自2019年6月1日起,由邓*放租至其百年归老,租金由邓*享有,期间该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由邓*承担,但邓*不能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七)吴*清、陈*洪、邓*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协助对方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及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的吴*清成功调解获得两处房产、一处房产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一辆小轿车、三十万现金。
被继承人吴*(男,于2018年1月16日死亡)与陈*平(女,现健在)曾为配偶关系,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为吴*清(原告)。2010年为能生育儿子继承香火而选择“假”离婚,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个儿子为陈*洪(原告)。2018年1月16日,吴*意外去世,被继承人吴*去世后留有三套房产、一辆丰田牌小汽车、50万存款以及15万社保抚恤金。另有一套吴*生前继承其父亲的房子,其父亲指定该房产由被继承人吴*一人继承,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被继承人吴*死亡时,其父亲已先于吴*死亡,其母亲邓*(被告)现健在。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吴*清、陈*洪、邓*。吴*母亲邓*一直不同意对案涉的遗产进行分割,并故意说陈*不是亲孙子。
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吴*清、陈*洪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2018年7月18日,我所接受吴*清、陈*洪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吴*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与当事人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其如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参与调解,如何做亲子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呈现,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吴*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二路某房及单车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六路某房及单车房,由吴*清、陈*洪各继承上述两房屋及单车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某房,由邓*一人继承取得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份额。
(二)登记在被继承人吴*名下的车辆,属吴*的遗产,邓*放弃对该车辆的继承份额,由吴*清、陈*洪共同继承,两人各取得该车辆的二分之一份额。
(三)登记在吴*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3及账号为********223内的全部存款余额及利息属于吴*的遗产,吴*清、陈*洪放弃对上述款项的继承,由邓*一人继承。
(四)登记在吴*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84*、账号为********539*、账号为********693、账号为********440、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910、账号为********465、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号********39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82、账号为********646、中国银行账号为********568、广发银行账号为********719内的全部存款余额及利息属于吴*的遗产,邓*放弃对上述款项的继承,由吴*清、陈*洪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五)上述文华北路某房自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由吴*清放租,期间租金由吴*清享有,上述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吴*清承担,但吴*清不能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吴*清应于2020年8月1日前将上述房屋交回邓*。
(六)位于佛山市安怀大街某房屋登记于邓*与吴*名下,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中二分之一属于吴*的遗产,邓*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吴*清、陈*洪各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通过析产邓*取得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通过继承吴*清、陈*洪各取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该房自2019年6月1日起,由邓*放租至其百年归老,租金由邓*享有,期间该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由邓*承担,但邓*不能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七)吴*清、陈*洪、邓*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协助对方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及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