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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2019.08.02】我所承办孙*成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回7万定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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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孙*成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回7万定金及利息。
2017年4月25日,第三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居间介绍委托人孙*与被告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作为买方,被告郑*作为卖方代理人,将被告李*名下位于顺德市北滘镇碧桂园某房产附加一个固定车位以总价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委托人(属于被告李*和被告梁*的夫妻共有财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万元,余款于过户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当天,委托人孙*向被告郑*的银行账号分二次支付定金10万元。后由第三人代委托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限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后委托人孙*多次联系被告郑*退款,被告郑*以各种理由推诿。委托人孙*认为,新出台限购政策,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应向委托人孙*退回所收定金。但委托人多次要求退款,各被告拒不理睬。被告李*、梁*委托被告郑*代为转让案涉房产,其后果应由被告李*、梁*承担;被告郑*是实际收款方,应在收款范围内对外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只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孙*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上诉。
2018年8月28日,孙*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准备好上诉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曾多次进行沟通谈判。在二审庭审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向委托人孙*返还定金7万元及利息,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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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第三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居间介绍委托人孙*与被告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作为买方,被告郑*作为卖方代理人,将被告李*名下位于顺德市北滘镇碧桂园某房产附加一个固定车位以总价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委托人(属于被告李*和被告梁*的夫妻共有财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万元,余款于过户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当天,委托人孙*向被告郑*的银行账号分二次支付定金10万元。后由第三人代委托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限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后委托人孙*多次联系被告郑*退款,被告郑*以各种理由推诿。委托人孙*认为,新出台限购政策,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应向委托人孙*退回所收定金。但委托人多次要求退款,各被告拒不理睬。被告李*、梁*委托被告郑*代为转让案涉房产,其后果应由被告李*、梁*承担;被告郑*是实际收款方,应在收款范围内对外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只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孙*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上诉。
2018年8月28日,孙*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准备好上诉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曾多次进行沟通谈判。在二审庭审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向委托人孙*返还定金7万元及利息,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