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9.09.27】我所承办的姜*装饰装修合同成功返还工程款20000元及追回损失20375元
发布时间: 2019-09-27 | 16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的*装饰装修合同成功返还工程款20000元及追回损失20375元。

        2017年9月,姜*与广州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麦**公司为姜*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广场*室5*2进行居室装潢,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1500元工期为63天,装修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1月20日。

另外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如因被告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0.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姜*,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合同签订后,姜*一直积极协助麦**公司进行工程装修,并向麦**公司支付了65200元工程款。而麦**公司却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本应2017年11月竣工验收的工程,麦**公司仅动工装修了一小部分后便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直至起诉之日工程仍未完竣工验收。

       麦**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返还工程款的差价给姜*。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入住涉讼房屋,麦**公司应赔偿姜*因此产生租房的损失。陈*、徐*兵未经法定清算程序私自解散麦**公司 ,应当对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6月19日,我所接受姜*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姜*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办案人员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

       办案人员快速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保持顺畅沟通,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其如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

       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庭审,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解除所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广州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返还工程款20000元及偿损失20375元,本案最终达到在时间和结果上取得的效果都让当事人感到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姜*与被告广州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二、被告广州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款20000元予原告姜*;

三、被告广州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0375元予原告姜*;

四、被告陈*、徐*兵对被告广州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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