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梅*合同纠纷案成功争取降低诉讼请求金额56%。
原告蔡*与被告梅*是朋友关系。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容桂地区特许加盟经营权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发型设计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合作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加盟费45万元。加盟费用于商标使用费、韩国职员的中国店派遣、开店培训,以及耗材产品(资生堂染发膏全色128支,资生堂烫发产品20套),韩国烫发机器2-3台,等其他所有费用。原告的店面由原告自行决定,店面装修设计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被告出具收据确认于2018年12月6日已全部收取原告加盟费45万元。但在营业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欺诈及违约行为,被告并不享有品牌的所有权,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我所接受梅*的委托后,发现距离开庭不足一周。办案律师了解到原告蔡*提出被告梅*退还加盟费4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4.08万元的诉讼请求。办案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补充了大量聊条记录、进货记录、往返韩国的交通住宿凭证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并申请了举证期限充分进行开庭准备。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一审成功降低赔偿加盟费和损失费共39万,仅需返还加盟费25万及赔偿损失5万,大大降低赔偿金额,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梅*合同纠纷案成功争取降低诉讼请求金额56%。
原告蔡*与被告梅*是朋友关系。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容桂地区特许加盟经营权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发型设计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合作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加盟费45万元。加盟费用于商标使用费、韩国职员的中国店派遣、开店培训,以及耗材产品(资生堂染发膏全色128支,资生堂烫发产品20套),韩国烫发机器2-3台,等其他所有费用。原告的店面由原告自行决定,店面装修设计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被告出具收据确认于2018年12月6日已全部收取原告加盟费45万元。但在营业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欺诈及违约行为,被告并不享有品牌的所有权,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我所接受梅*的委托后,发现距离开庭不足一周。办案律师了解到原告蔡*提出被告梅*退还加盟费4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4.08万元的诉讼请求。办案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补充了大量聊条记录、进货记录、往返韩国的交通住宿凭证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并申请了举证期限充分进行开庭准备。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一审成功降低赔偿加盟费和损失费共39万,仅需返还加盟费25万及赔偿损失5万,大大降低赔偿金额,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