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9.10.09】我所承办古*龙等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19-10-09 | 1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古*龙等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争取轻判。


      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9日, 该公司在广州成立分公司,佛山市场隶属于老*公司广州分公司管辖。被告人古*龙(委托人)负责为老*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佛山开拓市场,管理佛山地区的门店。2017 年初开始,被告人古*龙、*(委托人)等人以上述门店为据点,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在“老*商城”消费可获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不特定公众的投资资金。期间,燎原路门店非法吸收了被害人周*玉等15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90820元,南庄门店非法吸收了被害人简*崧等21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949462元。其中,被告人古*2017年7月接任南庄门店店长,参与非法吸收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797462元,被告人刘*冰任华远东路门店店长,期间,非法吸收被害人黄*芳、曹*和等19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065460元,师*2017年6月接任体育三街门店店长,参与非法吸收被害人廖*明等37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171240元。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并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后,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古*龙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该案件移送到禅城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案件卷宗较多,办案人员遂加班加点阅卷、分析案情。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本案属单位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可以分清主、从犯,被告人古*龙、古*在全*集团、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的整体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少。其次,古*龙、古*没有从中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案律师归纳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准备详细的辩护方案,全力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 并且多次与其他几位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最终,法院对古*龙、古*作出轻判的判决结果,对此家属十分满意。


法定量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一、被告古*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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