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蓝*交通事故一案力争获赔18.5万。
2017年4月12日,原告梁*骑行自行车回家途中,与被告陈*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梁*左眼钝搓伤、左眼外伤性晶体脱位等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接到本案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分析了本案,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我方并不存在任何责任,所有的责任由对方承担,同时对方的车辆并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据此应当抓紧时间起诉。
办案人员在分析本案焦点后,及时的指导当事人和公司沟通,取得在佛山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据,随后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累,为当事人申请了缓交诉讼费。判决后,多次和对方沟通,考虑到查封的房产是共同共有的房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被告陈*一次性赔偿原告梁*18.5万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蓝*交通事故一案力争获赔18.5万。
2017年4月12日,原告梁*骑行自行车回家途中,与被告陈*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梁*左眼钝搓伤、左眼外伤性晶体脱位等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接到本案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分析了本案,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我方并不存在任何责任,所有的责任由对方承担,同时对方的车辆并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据此应当抓紧时间起诉。
办案人员在分析本案焦点后,及时的指导当事人和公司沟通,取得在佛山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据,随后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累,为当事人申请了缓交诉讼费。判决后,多次和对方沟通,考虑到查封的房产是共同共有的房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被告陈*一次性赔偿原告梁*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