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工伤一案成功获取69万赔偿。
申请人陈*清自2009年入职**陶瓷企业集团旗下的被申请人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约定每周周末休息一天,月工资为固定工资10000元。2015年9月1日,因集团资源整合,导致原工作部门被解散,申请人也因此被集团异动至集团旗下的销售部从事**牌陶瓷的销售工作,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2015年9月7日,陈*清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在西樵山进行登山活动,陈*清在登山过程中,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后滑落进路边排水沟中,左小腿被摔伤。2015年11月10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6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清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确认医疗终结期延期为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工伤发生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赔偿,与公司多次协商也未有结果。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协助陈*清补充住院病例、票据、护理、工资流水、交通及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证据材料,整理陈*清住院、工资等数据。最终整理证据材料多达200多页,数据表一张,为其争取认定实际工资标准为10389.31元/月。最终经过庭审对方无奈认可1万多元每月的工资标准,且在庭审后为防止公司恶意拖延,办案律师提交相关补充代理意见。最终为陈*清争取到69万余元的工伤赔偿,在裁决生效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快速执行到位,在社会保险核赔后获得应由公司补足的全部差额赔偿。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仲裁裁决书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9975元;
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9343.44元;
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2179.86元;
四、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61.03元;
五、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732.75元;
六、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工资差额8193.34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工伤一案成功获取69万赔偿。
申请人陈*清自2009年入职**陶瓷企业集团旗下的被申请人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约定每周周末休息一天,月工资为固定工资10000元。2015年9月1日,因集团资源整合,导致原工作部门被解散,申请人也因此被集团异动至集团旗下的销售部从事**牌陶瓷的销售工作,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2015年9月7日,陈*清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在西樵山进行登山活动,陈*清在登山过程中,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后滑落进路边排水沟中,左小腿被摔伤。2015年11月10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6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清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确认医疗终结期延期为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工伤发生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赔偿,与公司多次协商也未有结果。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协助陈*清补充住院病例、票据、护理、工资流水、交通及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证据材料,整理陈*清住院、工资等数据。最终整理证据材料多达200多页,数据表一张,为其争取认定实际工资标准为10389.31元/月。最终经过庭审对方无奈认可1万多元每月的工资标准,且在庭审后为防止公司恶意拖延,办案律师提交相关补充代理意见。最终为陈*清争取到69万余元的工伤赔偿,在裁决生效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快速执行到位,在社会保险核赔后获得应由公司补足的全部差额赔偿。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仲裁裁决书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9975元;
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9343.44元;
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2179.86元;
四、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61.03元;
五、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732.75元;
六、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工资差额8193.34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