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江*非法拘禁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7年年底,被害人周*找被告人江*(委托人)办理了一笔人民币16000元的私人借贷,其中被告人李*出资8000元、江*出资6000 元、朱*出资2000元,后周*拖欠数月未还,四被告人多次追讨无果。2018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李*、黄*、朱*从佛山市禅城区黎冲出发,驾车前往顺德区龙江镇找被害人周*继续追讨借款,并将周*带至禅城区汾江南路某公司。期间,被告人江*与周*在公司内治谈室谈话,并打了周*,被告人李*、朱*、黄*则在另一办公室等候。因还债之事未能谈妥,四被告人遂用一把U型防盗锁将公司大门反锁,后离开,将周*拘禁在公司里过夜,同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到达公司,发现周*倒卧在公司内,遂报警,民警及救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周*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符合复合杀鼠剂急性中毒死亡,其左侧肩胛区损伤有促进死亡的作用。2018年5月16日民警在案发现场对被告人李*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根据案情对江*,朱*、黄*作出传唤,三被告人于当日下午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江*、李*、朱*、黄*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江*非法拘禁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7年年底,被害人周*找被告人江*(委托人)办理了一笔人民币16000元的私人借贷,其中被告人李*出资8000元、江*出资6000 元、朱*出资2000元,后周*拖欠数月未还,四被告人多次追讨无果。2018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李*、黄*、朱*从佛山市禅城区黎冲出发,驾车前往顺德区龙江镇找被害人周*继续追讨借款,并将周*带至禅城区汾江南路某公司。期间,被告人江*与周*在公司内治谈室谈话,并打了周*,被告人李*、朱*、黄*则在另一办公室等候。因还债之事未能谈妥,四被告人遂用一把U型防盗锁将公司大门反锁,后离开,将周*拘禁在公司里过夜,同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到达公司,发现周*倒卧在公司内,遂报警,民警及救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周*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符合复合杀鼠剂急性中毒死亡,其左侧肩胛区损伤有促进死亡的作用。2018年5月16日民警在案发现场对被告人李*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根据案情对江*,朱*、黄*作出传唤,三被告人于当日下午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江*、李*、朱*、黄*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