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崔*(甲方)与吴*(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崔*将厂房作价83.5万元(含原租赁合同保证金20万元)转让给吴*,转让费分6期支付。乙方无法准时足额缴纳任一期转让费用或租金,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2018年11月14日,陈*(在崔*的诱导下)在前述《补充合同》的抬头乙方处添写了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备注“2018年12月16日签约”并在乙方落款处签名且备注“2018年12月16日签约”。期间,吴*通过转账、委托他人代付或代崔*结付款项等方式向崔*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吴*未按期支付转让款,崔*诉至法院要求吴*、陈*支付转让费23.5万元及违约金。
我所接受陈*的委托后,迅速组建办案小组开展工作。办案小组在与委托人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后,整理本案的关键事实,利用大数据检索案例、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和专家学者的法律观点,在证据非常薄弱的情况下,确定了基本的应诉方案。在庭审前,办案小组充分运用商雄诉讼逆转八大法宝之一的“模拟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庭前模拟。模拟法庭结束后,办案律师们对本次模拟进行复盘,并根据复盘结果反复修改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了最终的应诉方案。经过大量的努力,合议庭采纳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的帮助客户免予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转让费用106157元予原告崔*;
(二)被告吴*应支付截至2018年12月5日止的滞纳金4086.64元、应以上项转让费106157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滞纳金予原告崔*,本项随上项清;
(三)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2018年7月6日,崔*(甲方)与吴*(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崔*将厂房作价83.5万元(含原租赁合同保证金20万元)转让给吴*,转让费分6期支付。乙方无法准时足额缴纳任一期转让费用或租金,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2018年11月14日,陈*(在崔*的诱导下)在前述《补充合同》的抬头乙方处添写了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备注“2018年12月16日签约”并在乙方落款处签名且备注“2018年12月16日签约”。期间,吴*通过转账、委托他人代付或代崔*结付款项等方式向崔*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吴*未按期支付转让款,崔*诉至法院要求吴*、陈*支付转让费23.5万元及违约金。
我所接受陈*的委托后,迅速组建办案小组开展工作。办案小组在与委托人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后,整理本案的关键事实,利用大数据检索案例、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和专家学者的法律观点,在证据非常薄弱的情况下,确定了基本的应诉方案。在庭审前,办案小组充分运用商雄诉讼逆转八大法宝之一的“模拟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庭前模拟。模拟法庭结束后,办案律师们对本次模拟进行复盘,并根据复盘结果反复修改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了最终的应诉方案。经过大量的努力,合议庭采纳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的帮助客户免予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转让费用106157元予原告崔*;
(二)被告吴*应支付截至2018年12月5日止的滞纳金4086.64元、应以上项转让费106157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滞纳金予原告崔*,本项随上项清;
(三)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