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款368万余元。
**局总包建设某某高速公路,其中T11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桥梁工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境内,由**局信宜(桂粤界)至茂名公路T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分包给一家建筑工程企业,后由于种种原因该企业选择撤场,于是项目部找到原告继续施工,原告于2014年8月6日进场施工,由于原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尚未结算清楚,存在争议,阻挠原告施工,导致原告停工损失严重,直到2014年12月15日原告才恢复正常施工进度,于是原告与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某某高速公路T11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桥梁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公司(委托人)施工的范围、地点、内容、数量、价款等,合同约定价款结算方式是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暂定总价为14425934元。随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进度,但在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
由于原告并无相关施工资质,且本次施工合同签订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并且施工内容属于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依法不得分包转包,因此《某某高速公路T11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015年12月30日,涉案工程验收合同,竣工通车,原告依约向项目经理部申请结算工程款,但双方争议金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经原告核算,已收到工程款为8715765元,尚余工程款4635422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整理案件证据材料,起草法律意见及法律文书,积极参与庭审,在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不利局势下,办案律师重新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归纳没有争议的工程款、有争议的工程款、有争议扣款部分及已支付的部分。在二审法庭上有力辩驳,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D匝道支架、模板、木方、工字钢损失和共青河切割工程量补偿,并且推翻对方当事人的扣款部分,包括原一工区二队材料、甲供支座、协作费、茂名东D匝道现浇箱梁施工协作费、现浇箱梁基础硬化及破除、混凝土超额损耗和税金。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款368万余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款368万余元。
**局总包建设某某高速公路,其中T11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桥梁工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境内,由**局信宜(桂粤界)至茂名公路T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分包给一家建筑工程企业,后由于种种原因该企业选择撤场,于是项目部找到原告继续施工,原告于2014年8月6日进场施工,由于原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尚未结算清楚,存在争议,阻挠原告施工,导致原告停工损失严重,直到2014年12月15日原告才恢复正常施工进度,于是原告与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某某高速公路T11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桥梁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公司(委托人)施工的范围、地点、内容、数量、价款等,合同约定价款结算方式是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暂定总价为14425934元。随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进度,但在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
由于原告并无相关施工资质,且本次施工合同签订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并且施工内容属于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依法不得分包转包,因此《某某高速公路T11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015年12月30日,涉案工程验收合同,竣工通车,原告依约向项目经理部申请结算工程款,但双方争议金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经原告核算,已收到工程款为8715765元,尚余工程款4635422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整理案件证据材料,起草法律意见及法律文书,积极参与庭审,在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不利局势下,办案律师重新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归纳没有争议的工程款、有争议的工程款、有争议扣款部分及已支付的部分。在二审法庭上有力辩驳,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D匝道支架、模板、木方、工字钢损失和共青河切割工程量补偿,并且推翻对方当事人的扣款部分,包括原一工区二队材料、甲供支座、协作费、茂名东D匝道现浇箱梁施工协作费、现浇箱梁基础硬化及破除、混凝土超额损耗和税金。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款36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