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林*工伤纠纷成功调解获赔36万元。
2017年3月3日6时7分许,林*在工作期间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公路**商场对开路段时,与王*武驾驶重型牵引车(该车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发生碰撞,造成林*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王*武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委托我所,要求认定工伤并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织造厂(以下简称工厂)获得相应赔偿。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律师进行办理案件。经办案律师详细与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后,认为林*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权要求工厂方支付委托人因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在确定方案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搜集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协助当事人做工伤认定。经佛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定当事人为四级伤残,随后办案律师多次与工厂协商调解,起草调解协议等。最终,通过不懈的努力,成功促成与工厂达成进行调解,并为当事人获得360000元赔偿。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织造厂一次性补偿林*人民币36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林*工伤纠纷成功调解获赔36万元。
2017年3月3日6时7分许,林*在工作期间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公路**商场对开路段时,与王*武驾驶重型牵引车(该车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发生碰撞,造成林*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王*武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委托我所,要求认定工伤并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织造厂(以下简称工厂)获得相应赔偿。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律师进行办理案件。经办案律师详细与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后,认为林*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权要求工厂方支付委托人因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在确定方案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搜集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协助当事人做工伤认定。经佛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定当事人为四级伤残,随后办案律师多次与工厂协商调解,起草调解协议等。最终,通过不懈的努力,成功促成与工厂达成进行调解,并为当事人获得360000元赔偿。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织造厂一次性补偿林*人民币36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