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成功降低9万元赔偿。
当事人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从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公司)处采购一批钻石套装勺子在网上销售。为了迎合市场,丁*公司将勺子上装饰用的钻石拆卸下来拍照放到网上销售,并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决定要不要钻石装饰。形*公司对该批涉案产品有外观专利权,其认为当事人有自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侵权损失,一审当事人丁*公司败诉被判10万元赔偿。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上诉。
2018年8月29日,我所接受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深入研究案件资料。
对此,办案律师通过案例检索、项目组内部讨论,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在代理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一审法官对网店销售的模式和处理有误解,导致一审判决赔偿款过高。随后,办案律师通过向第三方平台收集证据,针对一审法官的误判点进行分析。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万元,比一审判决降低9万元的赔偿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3*****.7、名称为”餐具套件(钻石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0000元;
四、驳回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成功降低9万元赔偿。
当事人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从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公司)处采购一批钻石套装勺子在网上销售。为了迎合市场,丁*公司将勺子上装饰用的钻石拆卸下来拍照放到网上销售,并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决定要不要钻石装饰。形*公司对该批涉案产品有外观专利权,其认为当事人有自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侵权损失,一审当事人丁*公司败诉被判10万元赔偿。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上诉。
2018年8月29日,我所接受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深入研究案件资料。
对此,办案律师通过案例检索、项目组内部讨论,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在代理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一审法官对网店销售的模式和处理有误解,导致一审判决赔偿款过高。随后,办案律师通过向第三方平台收集证据,针对一审法官的误判点进行分析。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万元,比一审判决降低9万元的赔偿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3*****.7、名称为”餐具套件(钻石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丁*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0000元;
四、驳回广州市形*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