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梁*得盗窃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得、李*亮、雷*坚(已判决)驾驶改装后的小汽车流窜多地盗窃汽车油箱柴油约1490升,共合计人民币9879元。于2019年6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李*得、李*亮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额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李*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到三水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会见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了解到相关的案情,以及公安已经获得的证据,并提示了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风险。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马上阅卷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充分沟通,在研判后制定辩护方案。在审理阶段,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争取到轻判,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梁*得盗窃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得、李*亮、雷*坚(已判决)驾驶改装后的小汽车流窜多地盗窃汽车油箱柴油约1490升,共合计人民币9879元。于2019年6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李*得、李*亮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额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李*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到三水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会见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了解到相关的案情,以及公安已经获得的证据,并提示了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风险。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马上阅卷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充分沟通,在研判后制定辩护方案。在审理阶段,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争取到轻判,家属对此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