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劳动纠纷成功争取8.8万元赔偿。
陈*于2012年9月24日入职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于入职当天签订《广东**集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9月24日又签订《聘任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固定工资9000元加绩效奖金。2019年2月27日,公司以货物失窃为由报警,陈*被带去派出所协助调查,当天即排除嫌疑。2019年2月28日,公司以案情未查清为由通知陈*从第二天开始带薪停职,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调查工作。2019年4月23日,陈*迟迟未收到工资后与人力总监沟通,得到反馈并非停职,而是被公司解雇,故此公司不同意继续发工资给陈*。
遂当事人陈*委托我所代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梳理办案思路,确定办案方案,整理证据材料,到三水区劳动仲裁委立案,并参与庭审。仲裁委采纳我方辩护律师的意见,要求对方向我方支付赔偿。后对方不服仲裁判决,向一审法院起诉。最终,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与公司达成调解,公司需向当事人支付8.8万赔偿。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被申请人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9年2月份的工资差额7173.89元、2019年3月至4月的工资(停工生活费)差额8576.41元、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年休假工资差额79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338.53元,合计126020.83元;
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原告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日解除;
二、 原告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前向被告陈*支付88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陈*指定账户;
三、若原告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陈*可按三劳仲案非终字[2019]592号仲裁裁决的数额125225.91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自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原、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终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劳动纠纷成功争取8.8万元赔偿。
陈*于2012年9月24日入职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于入职当天签订《广东**集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9月24日又签订《聘任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固定工资9000元加绩效奖金。2019年2月27日,公司以货物失窃为由报警,陈*被带去派出所协助调查,当天即排除嫌疑。2019年2月28日,公司以案情未查清为由通知陈*从第二天开始带薪停职,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调查工作。2019年4月23日,陈*迟迟未收到工资后与人力总监沟通,得到反馈并非停职,而是被公司解雇,故此公司不同意继续发工资给陈*。
遂当事人陈*委托我所代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梳理办案思路,确定办案方案,整理证据材料,到三水区劳动仲裁委立案,并参与庭审。仲裁委采纳我方辩护律师的意见,要求对方向我方支付赔偿。后对方不服仲裁判决,向一审法院起诉。最终,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与公司达成调解,公司需向当事人支付8.8万赔偿。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被申请人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9年2月份的工资差额7173.89元、2019年3月至4月的工资(停工生活费)差额8576.41元、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年休假工资差额79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338.53元,合计126020.83元;
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原告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日解除;
二、 原告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前向被告陈*支付88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陈*指定账户;
三、若原告广东**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陈*可按三劳仲案非终字[2019]592号仲裁裁决的数额125225.91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自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原、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终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