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欢劳资纠纷成功争取34万余元赔偿。
陈*欢、覃*华、陈*辉、杜*军(以下简称“员工”)于2005年12月12日入职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岗位为调机师傅。2018年7月25日,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公告,以公司审查经营状况未达到预期为由,要求员工自2018年8月1曰起带底薪休假,复工日期视后续订单及人力需求再另行通知。与此同时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8日和2018年9月1日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招聘,招聘的职位需求包括员工所在的岗位。综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员工。员工在被公司变相辞退的情况下,立即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应诉,为其挽回不利局面,争取合法权益。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办案律师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案件,并指导协助委托人搜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做好立案前准备。随后,办案律师多次与仲裁庭沟通案件进度,并制定有利的仲裁方案参与仲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过程,办案律师为委托人整理好证据思路,通过证明公司对委托人的变相辞退,向公司提起经济补偿的要求。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6905.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441.54元。委托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6905.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441.54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欢劳资纠纷成功争取34万余元赔偿。
陈*欢、覃*华、陈*辉、杜*军(以下简称“员工”)于2005年12月12日入职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岗位为调机师傅。2018年7月25日,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公告,以公司审查经营状况未达到预期为由,要求员工自2018年8月1曰起带底薪休假,复工日期视后续订单及人力需求再另行通知。与此同时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8日和2018年9月1日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招聘,招聘的职位需求包括员工所在的岗位。综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员工。员工在被公司变相辞退的情况下,立即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应诉,为其挽回不利局面,争取合法权益。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办案律师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案件,并指导协助委托人搜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做好立案前准备。随后,办案律师多次与仲裁庭沟通案件进度,并制定有利的仲裁方案参与仲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过程,办案律师为委托人整理好证据思路,通过证明公司对委托人的变相辞退,向公司提起经济补偿的要求。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6905.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441.54元。委托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6905.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44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