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04.14】我所承办徐*成功调解降低赔偿
发布时间: 2020-04-28 | 1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徐*成功调解降低赔偿。

       许*经营许*百货商行,20171029日从一名上门推销员处以每个6元的价格购入枕头6个,以每个3元的价格购入50cm*50cm的手提袋10个,以每个4.5元的价格购入60cm*60cm的手提袋11个。该批产品都分别印有多个“某猴”图案和“某FRANK”文字。许*于购货当天将上述枕头和手提袋放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许*百货商行内销售。另,“某猴”已被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际分类18类和20类注册,“某FRANK”已被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际分类24类注册。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许*行为为侵权行为,并于2017121日对许*作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

2019729日原告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保*授权,作为“某FRANK”、“某猴”等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人,起诉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赔偿2万元。遂被告许*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降低赔偿金额。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马上到工商局调取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找相关的案例,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书,积极参与庭审。最终,通过办案律师不懈地努力,与对方协商调解,把2万的赔偿金额降低到7000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如下:

1、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许*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00655665269271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诺不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许*百货商行于20191114日签订协议当天支付原告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原告确认该款已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完毕;

3、原告宏*国际贸易公司不再就本案追究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许*百货商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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