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李*非法经营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8年,广州市**印务有限公司经个体业务员被告人李*介绍,受**公司委托,在没有相关书号和出版批文的情况下,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公司共印刷非法出版的图书29300册、期刊1000本,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2350元。被告人黄*为广州市**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印刷厂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后于同年12月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问话,并于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非法经营罪对黄*提起公诉。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办案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后,立即会见黄*。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委托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时刻告知家属案件进度和情况。同时,为了维护黄*的利益,与公检法进行多次的交流沟通,对证据问题不断深入探讨。开庭时,对多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从法律适用、从犯、社会影响性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黄*争取最大利益。最终,一审判决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成功争取轻判。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法定量刑:《刑法》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李*非法经营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8年,广州市**印务有限公司经个体业务员被告人李*介绍,受**公司委托,在没有相关书号和出版批文的情况下,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公司共印刷非法出版的图书29300册、期刊1000本,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2350元。被告人黄*为广州市**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印刷厂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后于同年12月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问话,并于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非法经营罪对黄*提起公诉。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办案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后,立即会见黄*。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委托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时刻告知家属案件进度和情况。同时,为了维护黄*的利益,与公检法进行多次的交流沟通,对证据问题不断深入探讨。开庭时,对多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从法律适用、从犯、社会影响性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黄*争取最大利益。最终,一审判决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成功争取轻判。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法定量刑:《刑法》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