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2018年8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0日与怀集县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微信朋友圈广告发布合同》、《某项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牌上画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雍*公司需向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363110元。另外,由于博*公司与雍*公司存在较为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合作便利以及出于对雍*公司的信任,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18年9月以及2019年4月为雍*公司提供了户外广告制作上画(含喷画、安装、高空、维护),广告费共计52800元。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后,雍*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对应的款项,博*公司多次向其追讨均无果。面对雍*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相关的追款事宜。
主办律师接案后,通过了解案情,快速确定办案思路,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律师决定先采用向对方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其施压。第一次律师函发出后,雍*公司不久就主动联系了博*公司,向其支付了广告发布费363110元,然而剩下的没有书面合同的52800元广告费却迟迟没有支付。博*公司再次找到律师要求向雍*公司再次发送律师函,但是第二次律师函没有带来理想的效果,于是律师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通过与法院、雍*公司频繁的沟通与交流,雍*公司最终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承诺愿意即时支付博*公司剩余广告费,希望博*公司撤回起诉。快速追回415910元广告费,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佛山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2018年8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0日与怀集县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微信朋友圈广告发布合同》、《某项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牌上画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雍*公司需向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363110元。另外,由于博*公司与雍*公司存在较为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合作便利以及出于对雍*公司的信任,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18年9月以及2019年4月为雍*公司提供了户外广告制作上画(含喷画、安装、高空、维护),广告费共计52800元。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后,雍*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对应的款项,博*公司多次向其追讨均无果。面对雍*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相关的追款事宜。
主办律师接案后,通过了解案情,快速确定办案思路,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律师决定先采用向对方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其施压。第一次律师函发出后,雍*公司不久就主动联系了博*公司,向其支付了广告发布费363110元,然而剩下的没有书面合同的52800元广告费却迟迟没有支付。博*公司再次找到律师要求向雍*公司再次发送律师函,但是第二次律师函没有带来理想的效果,于是律师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通过与法院、雍*公司频繁的沟通与交流,雍*公司最终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承诺愿意即时支付博*公司剩余广告费,希望博*公司撤回起诉。快速追回415910元广告费,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