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程*、赖*劳动争议成功争取到7万多赔偿。
陈*、程*、赖*分别于2016年8月6日、8月10日入职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入职以来委托人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但是公司迟迟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2016年11月27日,公司以公函形式辞退当事人。另外,陈*、程*、赖*的工作地址为户外,但公司从未向委托人支付高温津贴。因此陈*、程*、赖*委托我所代理,追回经济补偿金等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梳理办案思路,确定办案方案,搜集能委托人的发票、银行流水、工资收入水平等的关键证据,为本案取得理想结果奠定基础。为尽快给委托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办案律师快速准备好立案材料,并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阶段,仲裁委支持我方的诉求,要求对方向我方支付赔偿。后对方不服仲裁判决,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诉讼。最终法院仍采纳我方观点,陈*获赔23790.98元、赖*获赔27937.81元、程*获赔23392.98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95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06.45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531.36元。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76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25.81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873.84元。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76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25.81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930.84元。
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工资95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高温津贴406.45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差旅费2531.36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工资76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高温津贴425.81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差旅费2831.84元;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工资76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高温津贴425.81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差旅费2433.84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程*、赖*劳动争议成功争取到7万多赔偿。
陈*、程*、赖*分别于2016年8月6日、8月10日入职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入职以来委托人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但是公司迟迟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2016年11月27日,公司以公函形式辞退当事人。另外,陈*、程*、赖*的工作地址为户外,但公司从未向委托人支付高温津贴。因此陈*、程*、赖*委托我所代理,追回经济补偿金等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梳理办案思路,确定办案方案,搜集能委托人的发票、银行流水、工资收入水平等的关键证据,为本案取得理想结果奠定基础。为尽快给委托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办案律师快速准备好立案材料,并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阶段,仲裁委支持我方的诉求,要求对方向我方支付赔偿。后对方不服仲裁判决,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诉讼。最终法院仍采纳我方观点,陈*获赔23790.98元、赖*获赔27937.81元、程*获赔23392.98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95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06.45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531.36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76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25.81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873.84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76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25.81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程*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930.84元。
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工资95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高温津贴406.45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差旅费2531.36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工资76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高温津贴425.81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支付差旅费2831.84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工资76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高温津贴425.81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程*支付差旅费2433.84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