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07.11】我所承办陈*、程*、赖*劳动争议成功争取到7万多赔偿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陈*、程*、赖*劳动争议成功争取到7万多赔偿。

       陈*、程*、赖*分别于2016年8月6日、8月10日入职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入职以来委托人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但是公司迟迟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2016年11月27日,公司以公函形式辞退当事人。另外,陈*、程*、赖*的工作地址为户外,但公司从未向委托人支付高温津贴。因此陈*、程*、赖*委托我所代理,追回经济补偿金等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梳理办案思路,确定办案方案,搜集能委托人的发票、银行流水、工资收入水平等的关键证据,为本案取得理想结果奠定基础。为尽快给委托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办案律师快速准备好立案材料,并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阶段,仲裁委支持我方的诉求,要求对方向我方支付赔偿。后对方不服仲裁判决,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诉讼。最终法院仍采纳我方观点,陈*获赔23790.98元、赖*获赔27937.81元、程*获赔23392.98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95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06.45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531.36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76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赖*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25.81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陈*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873.84元。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的工资7600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高温费425.81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五、被申请人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未报费用2930.84元。

 

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工资95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高温津贴406.45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赖*支付差旅费2531.36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资76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高温津贴425.81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差旅费2831.84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资7600元;

二、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33.33元;

三、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

四、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高温津贴425.81元;

五、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差旅费2433.84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能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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