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王*聚众斗殴罪成功不诉。
2019年7月7日10时许,陶*(另案处理)等人与温*等人因在“快手”APP小视频上产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双方约定于2019年7月7日,在高明区某百货商店对面斗殴。陶*约王*等4人参加并手持棒球棒、木棍等工具殴打温*等人,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经警方调查,王*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遂以聚众斗殴罪将王*刑拘。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作相对不起诉。
2019年7月1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父亲的委托后,即指派刑事案件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展法律研究。经会见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结合案件大数据研究,办案律师提出主张犯罪嫌疑人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积极协调办理赔偿被害人的事宜,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最终,成功争取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王*聚众斗殴罪成功不诉。
2019年7月7日10时许,陶*(另案处理)等人与温*等人因在“快手”APP小视频上产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双方约定于2019年7月7日,在高明区某百货商店对面斗殴。陶*约王*等4人参加并手持棒球棒、木棍等工具殴打温*等人,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经警方调查,王*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遂以聚众斗殴罪将王*刑拘。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作相对不起诉。
2019年7月1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父亲的委托后,即指派刑事案件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展法律研究。经会见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结合案件大数据研究,办案律师提出主张犯罪嫌疑人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积极协调办理赔偿被害人的事宜,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最终,成功争取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