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李*盗窃罪成功轻判。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湖口镇**小学附近,设局合谋欺骗被害人温*,并将被害人从银行取出的25000元调包,后借故离开。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黄坑镇**超市附近,利用陈*负责丢钱包、李*负责捡钱包的手法,骗取到被害人陈某的存折和密码,随后被害人的存折被他们取走25000元。
2018年4月26日开始,被告人李*、陈*和彭*利用丢钱包、捡钱包的手法,声称要与被害人分钱,后以封建迷信的法术诓骗被害人,从而骗取钱财,多名被害人受骗。
2018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李*和彭*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被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所接受李*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去始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并多次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到始兴县人民检察院阅卷、做阅卷摘要,组织刑事小组讨论分析研究案情,保持与家属的密切沟通与联系,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到李*起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办案律师制定从轻的辩护意见。随后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成功争取轻判,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李*盗窃罪成功轻判。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湖口镇**小学附近,设局合谋欺骗被害人温*,并将被害人从银行取出的25000元调包,后借故离开。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黄坑镇**超市附近,利用陈*负责丢钱包、李*负责捡钱包的手法,骗取到被害人陈某的存折和密码,随后被害人的存折被他们取走25000元。
2018年4月26日开始,被告人李*、陈*和彭*利用丢钱包、捡钱包的手法,声称要与被害人分钱,后以封建迷信的法术诓骗被害人,从而骗取钱财,多名被害人受骗。
2018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李*和彭*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被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所接受李*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去始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并多次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到始兴县人民检察院阅卷、做阅卷摘要,组织刑事小组讨论分析研究案情,保持与家属的密切沟通与联系,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到李*起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办案律师制定从轻的辩护意见。随后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成功争取轻判,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