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股权转让纠纷追回26万股份转让款。
原告陈*与被告一黄*是认识多年的同学,被告二唐*与被告一黄*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陈*与黄*合作成立东莞市膜*公司,陈*系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587800元,被告二黄*系公司隐名股东。
2018年3月原告陈*与两被告签订《合作终止协议》,约定陈*将其持股膜*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二唐*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同意向陈*支付款项587800元作为股份对价,并约定支付时间。
两被告已向原告陈*支付360000元转让款,但剩余227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不支付,因此原告委托我所诉请追回股份转让款。
(文中均为化名)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积极与法院沟通。最终,在办案律师运用高超的谈判协商能力促成双方调解成功,追回包含股份转让款227800元及利息3853.62元、律师费26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43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直确认,对于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合作终止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转让款587800元,被告唐*、黄*尚欠原告陈*227800元的股份转让款未支付;
二、对于前述拖欠的股份转让款,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唐*、黄*向原告陈*支付260196.62元(该款项包含股份转让款227800元及利息3853.62元、律师费26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43元,以上合计260196.62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前述260196.62元被告唐*、黄*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三、若被告唐*、黄*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所有款项到期,原告陈*有权以起诉的总金额318976.62元为基数,扣除被告唐*、黄*已支付的款项,就剩余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陈*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不得就案涉股权转让纠纷再追究被告唐*、黄*的其他民事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3042元、保全费2109元,合计5151元,由被告唐*、黄*负担,被告唐*、黄*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陈*,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股权转让纠纷追回26万股份转让款。
原告陈*与被告一黄*是认识多年的同学,被告二唐*与被告一黄*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陈*与黄*合作成立东莞市膜*公司,陈*系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587800元,被告二黄*系公司隐名股东。
2018年3月原告陈*与两被告签订《合作终止协议》,约定陈*将其持股膜*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二唐*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同意向陈*支付款项587800元作为股份对价,并约定支付时间。
两被告已向原告陈*支付360000元转让款,但剩余227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不支付,因此原告委托我所诉请追回股份转让款。
(文中均为化名)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积极与法院沟通。最终,在办案律师运用高超的谈判协商能力促成双方调解成功,追回包含股份转让款227800元及利息3853.62元、律师费26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43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直确认,对于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合作终止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转让款587800元,被告唐*、黄*尚欠原告陈*227800元的股份转让款未支付;
二、对于前述拖欠的股份转让款,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唐*、黄*向原告陈*支付260196.62元(该款项包含股份转让款227800元及利息3853.62元、律师费26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43元,以上合计260196.62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前述260196.62元被告唐*、黄*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三、若被告唐*、黄*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所有款项到期,原告陈*有权以起诉的总金额318976.62元为基数,扣除被告唐*、黄*已支付的款项,就剩余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陈*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不得就案涉股权转让纠纷再追究被告唐*、黄*的其他民事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3042元、保全费2109元,合计5151元,由被告唐*、黄*负担,被告唐*、黄*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陈*,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