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喜讯:我所承接李*民间借贷成功追回借款。
2014年8月20日,被告李*向原告陈*借款3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还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0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6日。
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额追到此借款。
我所接受陈*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无法得知被告有无财产,首先需要查询财产线索。其次,已有很多人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如果按照正常法定程序,陈*想要足额拿回借款难度大。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陈*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最终,法院成功查到被告的财产,在执行期间,由律师磋商,法官出面,与被告进行调解谈判,最终达成执行调解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被告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清偿本金39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16034.66元,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的利息分别以33万、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6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感谢您的关注,当前客服人员不在线,请填写一下您的信息,我们会尽快和您联系。
喜讯:我所承接李*民间借贷成功追回借款。
2014年8月20日,被告李*向原告陈*借款3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还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0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6日。
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额追到此借款。
我所接受陈*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无法得知被告有无财产,首先需要查询财产线索。其次,已有很多人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如果按照正常法定程序,陈*想要足额拿回借款难度大。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陈*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最终,法院成功查到被告的财产,在执行期间,由律师磋商,法官出面,与被告进行调解谈判,最终达成执行调解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被告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清偿本金39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16034.66元,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的利息分别以33万、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6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