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赵*民间借贷助当事人追到款项。
被告钱*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赵*借款,原告赵*出于对被告钱*的信任,通过“借贷宝”向被告钱*借出多笔款项。至今,被告钱*仍拖欠原告赵*本金47万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赵*与四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刘*、钱*臻、钱*花作为共同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因多次向四被告催债,但都催债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额追到此借款。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赵*民间借贷助当事人追到款项。
被告钱*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赵*借款,原告赵*出于对被告钱*的信任,通过“借贷宝”向被告钱*借出多笔款项。至今,被告钱*仍拖欠原告赵*本金47万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赵*与四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刘*、钱*臻、钱*花作为共同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因多次向四被告催债,但都催债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额追到此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