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徐*离婚纠纷成功快速离婚。
原告徐*(男方)与被告彭*(女方)于1982年11月2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儿子徐*行,儿子现已成年。原、被告于2010年8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有9年,确已感情破裂,且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起诉离婚及分割财产。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2019年9月11日,我所接受徐*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徐*进行多次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仔细研究案件资料。对此,办案律师通过案例检索、项目组内部讨论,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庭审上,对方当事人彭*提出要求我方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和争取下,法院对彭*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不予以支持,并准许原告徐*与被告彭*离婚。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与被告彭*离婚;
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雷岗社区****宅基地使用权归徐*所有。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分割该宅基地使用权分割折价款192570元予彭*。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徐*离婚纠纷成功快速离婚。
原告徐*(男方)与被告彭*(女方)于1982年11月2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儿子徐*行,儿子现已成年。原、被告于2010年8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有9年,确已感情破裂,且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起诉离婚及分割财产。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2019年9月11日,我所接受徐*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徐*进行多次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仔细研究案件资料。对此,办案律师通过案例检索、项目组内部讨论,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庭审上,对方当事人彭*提出要求我方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和争取下,法院对彭*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不予以支持,并准许原告徐*与被告彭*离婚。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与被告彭*离婚;
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雷岗社区****宅基地使用权归徐*所有。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分割该宅基地使用权分割折价款192570元予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