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邓*运输合同纠纷成功争取免于赔偿。
2019年5月14日21时许,林*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邓*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原告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两车车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被告邓*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拆除内固定需要15000元。被告邓*是粤Y**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滴滴公司负责滴滴出行平台的运营,发生事故时,原告是乘客,被告邓*驾驶肇事车辆正在从事滴滴专车业务,原告周*与被告邓*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达成搭乘合意。原告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邓*作为驾驶人有义务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但被告邓*没有确保安全地将原告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在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邓*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的运营主体,应与被告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赔偿近30万元。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得知案情的详细过程,准备好相应证据材料,收集相关案例,邓*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已认定无责,但是原告以其没有成功送其到达目的地为由起诉要求其进行赔偿,我方主张邓*的行为是通过滴滴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实际签订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为滴滴公司。同时为了避免滴滴公司推托责任,积极和滴滴公司进行协商,最终成功调解,当事人免于赔偿,由滴滴公司进行赔付。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邓*运输合同纠纷成功争取免于赔偿。
2019年5月14日21时许,林*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邓*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原告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两车车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被告邓*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拆除内固定需要15000元。被告邓*是粤Y**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滴滴公司负责滴滴出行平台的运营,发生事故时,原告是乘客,被告邓*驾驶肇事车辆正在从事滴滴专车业务,原告周*与被告邓*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达成搭乘合意。原告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邓*作为驾驶人有义务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但被告邓*没有确保安全地将原告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在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邓*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的运营主体,应与被告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赔偿近30万元。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得知案情的详细过程,准备好相应证据材料,收集相关案例,邓*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已认定无责,但是原告以其没有成功送其到达目的地为由起诉要求其进行赔偿,我方主张邓*的行为是通过滴滴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实际签订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为滴滴公司。同时为了避免滴滴公司推托责任,积极和滴滴公司进行协商,最终成功调解,当事人免于赔偿,由滴滴公司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