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追回货款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崔*主营夹板业务,从2011年起原告与被告黎*存有业务往来,后黎*成立艺*公司,与原告继续合作。原告主要为二被告提供夹板、中纤板等材料崔*继续为黎*和艺*公司提供材料,为了与艺*公司及黎*保持长期合作,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在验收货物后立即付款。从2013年9月16日起,艺*公司与黎*就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188020元。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仍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迅速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积极与法院沟通。最终,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成功追回货款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崔*支付尚欠货款1880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88020元为基数,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黎*对艺*公司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崔*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追回货款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崔*主营夹板业务,从2011年起原告与被告黎*存有业务往来,后黎*成立艺*公司,与原告继续合作。原告主要为二被告提供夹板、中纤板等材料崔*继续为黎*和艺*公司提供材料,为了与艺*公司及黎*保持长期合作,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在验收货物后立即付款。从2013年9月16日起,艺*公司与黎*就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188020元。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仍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迅速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积极与法院沟通。最终,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成功追回货款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崔*支付尚欠货款1880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88020元为基数,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黎*对艺*公司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