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马*继承纠纷案调解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被继承人冯*(委托人父亲)于2006年12月11日死亡。冯*生父、生母的姓名及出生、死亡时间均不详,养父(终生未婚)先于冯*死亡。
被继承人彭*(委托人母亲)于2016年9月9日死亡。彭*生父(姓名不详)、生母、继父均先于彭*死亡。
被继承人冯*与被继承人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婚生子女五名,分别为冯*和、冯*笛、冯*蓉、冯*铭(委托人)、冯*珊(已故,生育子女两名,分别为丁*明、丁*韬)。被继承人冯*与被继承人彭*留有一套房屋,位于南海区罗村罗湖区*B区,登记在两被继承人名下。两被继承人在世时协商一致将该房产归冯*铭所有,其他继承人均无异议。现两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冯*铭多次与其他继承人沟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房产登记的过户手续。现当事人冯*铭委托律师处理房产继承事宜。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冯*铭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冯*铭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在仔细研究案件资料后,与当事人沟通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随即,办案律师到法院进行立案,并与法官多次沟通案件进度。在庭审上,办案律师运用高超的谈判调解能力,最终成功达成调解,由冯*铭单独继承,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对冯*与彭*上述遗产的继承份额,并愿意协助冯*铭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冯*、彭*共有的位于南海区罗村罗湖区*B区房屋的不动产权,由冯*铭单独继承,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对冯*、彭*上述遗产的继承份额,并愿意协助冯*铭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因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冯*铭自行承担。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马*继承纠纷案调解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被继承人冯*(委托人父亲)于2006年12月11日死亡。冯*生父、生母的姓名及出生、死亡时间均不详,养父(终生未婚)先于冯*死亡。
被继承人彭*(委托人母亲)于2016年9月9日死亡。彭*生父(姓名不详)、生母、继父均先于彭*死亡。
被继承人冯*与被继承人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婚生子女五名,分别为冯*和、冯*笛、冯*蓉、冯*铭(委托人)、冯*珊(已故,生育子女两名,分别为丁*明、丁*韬)。被继承人冯*与被继承人彭*留有一套房屋,位于南海区罗村罗湖区*B区,登记在两被继承人名下。两被继承人在世时协商一致将该房产归冯*铭所有,其他继承人均无异议。现两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冯*铭多次与其他继承人沟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房产登记的过户手续。现当事人冯*铭委托律师处理房产继承事宜。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冯*铭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冯*铭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在仔细研究案件资料后,与当事人沟通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随即,办案律师到法院进行立案,并与法官多次沟通案件进度。在庭审上,办案律师运用高超的谈判调解能力,最终成功达成调解,由冯*铭单独继承,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对冯*与彭*上述遗产的继承份额,并愿意协助冯*铭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冯*、彭*共有的位于南海区罗村罗湖区*B区房屋的不动产权,由冯*铭单独继承,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对冯*、彭*上述遗产的继承份额,并愿意协助冯*铭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因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冯*铭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