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向*交通事故案调解获赔19.7万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路口路段,与原告彭*家属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腰椎、盆骨等多部位骨折,前后住院治疗共41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达到十级伤残(即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因担心该赔偿问题,遂彭*委托我所代理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了顺利争取到最好的效果,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办案思路和方案。被告唐*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了顺利为当事人拿到相应赔偿款,保障当事人后续治疗,遂办案律师增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办案律师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后,随即到法院立案。在庭审上,办案律师运用高超的谈判调解能力,成功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7372元,其中22372.74元医疗费已支付,余款17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一次性支付完毕,解决当事人后续治疗费用紧缺的问题。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保险公司就本案纠纷共赔偿原告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7372.74元,其中22372.74元医疗费已支付(含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的10000元),余款17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向*交通事故案调解获赔19.7万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路口路段,与原告彭*家属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腰椎、盆骨等多部位骨折,前后住院治疗共41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达到十级伤残(即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因担心该赔偿问题,遂彭*委托我所代理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了顺利争取到最好的效果,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办案思路和方案。被告唐*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了顺利为当事人拿到相应赔偿款,保障当事人后续治疗,遂办案律师增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办案律师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后,随即到法院立案。在庭审上,办案律师运用高超的谈判调解能力,成功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7372元,其中22372.74元医疗费已支付,余款17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一次性支付完毕,解决当事人后续治疗费用紧缺的问题。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保险公司就本案纠纷共赔偿原告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7372.74元,其中22372.74元医疗费已支付(含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的10000元),余款17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