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劳动争议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
申请人陈*芝于2020年11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润*包装有限公司,职位为包装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天即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受伤后多次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告沟通,但公司一直拒绝赔偿。现当事人委托我所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详细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过程,了解到公司声称当事人11月10日正处于试用期阶段,因当事人对机器严重不规范使用,导致其手指受伤,因此不承认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从证据显示,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在证据材料充分准备后,办案律师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随后参与庭审。最终,仲裁委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市番禺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工资294.25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劳动争议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
申请人陈*芝于2020年11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润*包装有限公司,职位为包装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天即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受伤后多次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告沟通,但公司一直拒绝赔偿。现当事人委托我所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详细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过程,了解到公司声称当事人11月10日正处于试用期阶段,因当事人对机器严重不规范使用,导致其手指受伤,因此不承认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从证据显示,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在证据材料充分准备后,办案律师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随后参与庭审。最终,仲裁委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市番禺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工资29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