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方返还货款3万余元以及利息。
原告冯*于2018年4月25号聘请被告张**成为酒水销售员,向客户送货收款工作。被告本应将2018年5月18日至9月22日期间的货款上交给原告,但其通过隐瞒收款事实或者另开虚假欠单,将货款共33640.5元占为己有。经原告发现后,被告2018年9月22日承认侵占货款,但一直拖欠未还款。
遂冯*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追回货款。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原告的货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随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向法院举证答辩。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张**向原告冯*返还款项33046.5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方返还货款3万余元以及利息。
原告冯*于2018年4月25号聘请被告张**成为酒水销售员,向客户送货收款工作。被告本应将2018年5月18日至9月22日期间的货款上交给原告,但其通过隐瞒收款事实或者另开虚假欠单,将货款共33640.5元占为己有。经原告发现后,被告2018年9月22日承认侵占货款,但一直拖欠未还款。
遂冯*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追回货款。
(文中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原告的货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随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向法院举证答辩。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张**向原告冯*返还款项33046.5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