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张*货款合同纠纷追回货款98677.7元。
2019年12月7日,原告张*与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就“拉**”品牌经营等相关事宜签订《合同书》,为期一年。约定原告按照店标准向被告缴纳品牌权益1万元,首批货款10万元。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后期经营不下去,可申请按原价回收产品。签订当日,原告即依约支付完毕品牌权益金和首批货款共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配送85319.7元的货物,但是货物款式单一且价格虚高。原告发现问题后及时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反馈。后经经理的同意,原告向被告退回19813.5元的货物,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退还相应的货款。由于服装卖不出去,原告的服装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原告多次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沟通关于被告原价回收货物的事情,至今被告没有兑现及时回收的承诺。后被告被他人起诉,得知被告是不具备该品牌产品的代理和商标。原告为了与被告长期合作,投入大量的资金承租商铺和装修。商铺月租7166元/月,装修花费36710元。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依约回收存货,退回品牌权益金和首批货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为了顺利争取到最好的效果,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办案思路和方案。随即迅速起草起诉状、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清单,收集证据材料,到南海法院申请立案。由于本案事实证据清晰明了,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南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并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与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退还货款90503.7元;
三、佛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退还品牌权益金2000元、货柜费3000元;
四、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装修损失1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张*货款合同纠纷追回货款98677.7元。
2019年12月7日,原告张*与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就“拉**”品牌经营等相关事宜签订《合同书》,为期一年。约定原告按照店标准向被告缴纳品牌权益1万元,首批货款10万元。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后期经营不下去,可申请按原价回收产品。签订当日,原告即依约支付完毕品牌权益金和首批货款共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配送85319.7元的货物,但是货物款式单一且价格虚高。原告发现问题后及时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反馈。后经经理的同意,原告向被告退回19813.5元的货物,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退还相应的货款。由于服装卖不出去,原告的服装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原告多次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沟通关于被告原价回收货物的事情,至今被告没有兑现及时回收的承诺。后被告被他人起诉,得知被告是不具备该品牌产品的代理和商标。原告为了与被告长期合作,投入大量的资金承租商铺和装修。商铺月租7166元/月,装修花费36710元。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依约回收存货,退回品牌权益金和首批货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为了顺利争取到最好的效果,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办案思路和方案。随即迅速起草起诉状、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清单,收集证据材料,到南海法院申请立案。由于本案事实证据清晰明了,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南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并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与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退还货款90503.7元;
三、佛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退还品牌权益金2000元、货柜费3000元;
四、被告佛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装修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