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唐*合同纠纷案追回8万余元。
原告彭*于2018年8月10日与被告佛山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佳*公司将其承包的被告广东韩*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堂服务项目转包给原告经营管理,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付加盟押金3万元,合约期满无条件退回押金。若任何一方以个人原因任意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此之前,两被告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止 2021年3月14日止,押金为5万,实际上,该押金最终由原告承担,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约定,合约期满时将5万元押金退还原告。2020年初,两被告以原告是湖北户籍为由拒绝原告继续承包,且两被告没有退还押金。遂当事人委托我所代理,追回押金并赔偿厨具损失。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后制定方案,准备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一审和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佳*公司返还8万押金及赔偿厨具损失5000元。判决生效后,我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顺利收回全部款项。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唐*合同纠纷案追回8万余元。
原告彭*于2018年8月10日与被告佛山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佳*公司将其承包的被告广东韩*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堂服务项目转包给原告经营管理,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付加盟押金3万元,合约期满无条件退回押金。若任何一方以个人原因任意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此之前,两被告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止 2021年3月14日止,押金为5万,实际上,该押金最终由原告承担,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约定,合约期满时将5万元押金退还原告。2020年初,两被告以原告是湖北户籍为由拒绝原告继续承包,且两被告没有退还押金。遂当事人委托我所代理,追回押金并赔偿厨具损失。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后制定方案,准备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一审和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佳*公司返还8万押金及赔偿厨具损失5000元。判决生效后,我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顺利收回全部款项。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