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黄*离婚纠纷一案获得两婚生儿子抚养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男方)与被告樊*(女方)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2016年,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告婚前所生孩子的户口私自迁入原告户籍所在地,后原告家属看到村里通告告知原告,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曾结过婚,生过孩子。被告隐瞒婚史及曾经生育的事实给原告心里巨大的创伤,后双方经常会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渐渐地双方失去基本的沟通。为此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9年4月26日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判决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并整理相关证据,拟写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立即补充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证据及相关的分居证明,证明双方已无和好机会。同时,与当事人沟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意愿,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两婚生儿子抚养权归当事人,为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王*、樊*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黄某1、黄某2由王*直接抚养,樊*自2021年4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向王*给付当月抚养费各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樊*每月可探视婚生儿子黄某1、黄某2,每次于周六、日行使,可带出留宿,每次探视由樊*到儿子的居住地点将儿子接出探视,探视完毕后由樊*将儿子送返儿子的居住地点。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黄*离婚纠纷一案获得两婚生儿子抚养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男方)与被告樊*(女方)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2016年,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告婚前所生孩子的户口私自迁入原告户籍所在地,后原告家属看到村里通告告知原告,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曾结过婚,生过孩子。被告隐瞒婚史及曾经生育的事实给原告心里巨大的创伤,后双方经常会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渐渐地双方失去基本的沟通。为此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9年4月26日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判决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并整理相关证据,拟写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立即补充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证据及相关的分居证明,证明双方已无和好机会。同时,与当事人沟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意愿,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两婚生儿子抚养权归当事人,为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王*、樊*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黄某1、黄某2由王*直接抚养,樊*自2021年4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向王*给付当月抚养费各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樊*每月可探视婚生儿子黄某1、黄某2,每次于周六、日行使,可带出留宿,每次探视由樊*到儿子的居住地点将儿子接出探视,探视完毕后由樊*将儿子送返儿子的居住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