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1.10.18】我所承办钟*劳动争议一案调解获得经补6万元
发布时间: 2021-10-18 | 1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钟*劳动争议一案调解获得经补6万元。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于2003年10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佳*高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从事机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底薪4200元,并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因疫情原因公司通知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5日停工放假,3月份上班数天后4月至6月仍通知放假,现截至2020年8月2日公司拖欠申请人2020年5月及6月的工资未发放。

因此钟*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但仲裁裁决结果大部分驳回我方诉求。办案律师秉持锲而不舍的原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办案律师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办案律师意见,法院判决公司方向当事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831元。后公司方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办案运用商雄诉讼逆转十大法宝中的高超调解协商能力,促成双方调解成功,当事人顺利一次性获得60000元赔偿金,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3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钟*与佛山市佳*高五金有限公司在2003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佛山市佳*高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831元予钟*。

三、驳回钟*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钟*与佛山市佳*高五金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同意由佛山市佳*高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钟*支付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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