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程*于2020年7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黄*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任焊工一职位,约定月工资7500元。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2020年11月19日,程*在工作期间受伤。当日,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程*因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2021年2月24日被认定工伤, 2021年7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拾级。办案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办案律师积极参与仲裁庭审,仲裁裁决公司支付14万元赔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在一审法院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公司支付赔偿款项13万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0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鉴定费共4714.62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1月工资5025元;
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273.39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至第八项合计142513.01元,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佛山市黄*不锈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程*142513.01元(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工资等),该款被告程*同意只收取130000元,但原告须于2022年2月28日前分两期支付完毕,第一期65000元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65000元定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被告程*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原告不依约付款,则须按原金额142513.01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可按142513.01元扣减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之间所有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
三、原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2)粤06民特5号案件的起诉;
四、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一、基本案情
程*于2020年7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黄*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任焊工一职位,约定月工资7500元。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2020年11月19日,程*在工作期间受伤。当日,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程*因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2021年2月24日被认定工伤, 2021年7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拾级。办案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办案律师积极参与仲裁庭审,仲裁裁决公司支付14万元赔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在一审法院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公司支付赔偿款项13万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0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鉴定费共4714.62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1月工资5025元;
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273.39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至第八项合计142513.01元,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佛山市黄*不锈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程*142513.01元(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医疗费、工资等),该款被告程*同意只收取130000元,但原告须于2022年2月28日前分两期支付完毕,第一期65000元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65000元定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被告程*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原告不依约付款,则须按原金额142513.01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可按142513.01元扣减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之间所有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
三、原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2)粤06民特5号案件的起诉;
四、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