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604民初14076号
【委 托 人】封*(被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建婷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二泰*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以原告为运营主体开展租赁业务,由被告二泰*公司负责线下市场开拓和业务推荐等。2018年,被告二泰*公司推荐被告一封*承租原告车辆用于跑滴滴业务,约定租赁期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3月2日,被告二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8月底,因滴滴生意不好,封*联系被告二业务人员(即案涉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唯一对接人)表示车辆不租了,业务人员同意后,被告封*将案涉车辆开到被告二佛山市禅城区的营业点,并将车辆的车匙、保险单及行驶证归还。后原告声称封*未归还车辆并要求封*支付2018年9月3日至今剩余的租金及违约金7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封*的委托后,办案律师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为寻找案件突破点,办案律师提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本案中**(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封*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车辆归还时间的具体时间。随即,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最终,经过办案律师不懈的努力,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604民初14076号
【委 托 人】封*(被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建婷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二泰*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以原告为运营主体开展租赁业务,由被告二泰*公司负责线下市场开拓和业务推荐等。2018年,被告二泰*公司推荐被告一封*承租原告车辆用于跑滴滴业务,约定租赁期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3月2日,被告二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8月底,因滴滴生意不好,封*联系被告二业务人员(即案涉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唯一对接人)表示车辆不租了,业务人员同意后,被告封*将案涉车辆开到被告二佛山市禅城区的营业点,并将车辆的车匙、保险单及行驶证归还。后原告声称封*未归还车辆并要求封*支付2018年9月3日至今剩余的租金及违约金7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封*的委托后,办案律师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为寻找案件突破点,办案律师提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本案中**(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封*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车辆归还时间的具体时间。随即,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最终,经过办案律师不懈的努力,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