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403号、(2022)粤0605民初10106号
【委 托 人】邓*(申请人、原告)
【审理程序】仲裁、一审
【代理结果】确认劳动关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林晓轩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邓*于2008年3月6日入职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折袋工作岗位。入职后,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未为邓*缴纳社保,且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
因此邓*委托我所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希望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本案中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保,但公司并不愿意主动补缴,而且补缴社保纠纷属于税务局行政部门管理,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庭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依据裁决或判决文书向税务局申请补缴社保。遂办案律师向仲裁委、法院提起仲裁及一审。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确认邓*与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6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办案律师指导客户到当地税局补缴社保。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确认邓*与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6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403号、(2022)粤0605民初10106号
【委 托 人】邓*(申请人、原告)
【审理程序】仲裁、一审
【代理结果】确认劳动关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林晓轩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邓*于2008年3月6日入职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折袋工作岗位。入职后,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未为邓*缴纳社保,且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
因此邓*委托我所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希望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本案中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保,但公司并不愿意主动补缴,而且补缴社保纠纷属于税务局行政部门管理,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庭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依据裁决或判决文书向税务局申请补缴社保。遂办案律师向仲裁委、法院提起仲裁及一审。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确认邓*与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6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办案律师指导客户到当地税局补缴社保。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确认邓*与佛山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6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