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粤5381民初2719号
【委 托 人】李*(原告)
【代理过程】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追回52万元工程款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承包罗定市某御湾楼盘工程的劳务工作,总承包人为被告罗定市*坪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坪公司)。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该楼盘工程完工后,李*与*坪公司就该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4386519.94元。后李*又承包了*坪公司另一个楼盘的贴瓷砖工程,但合同的相对方为广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当时并未注册,后结算总价为1001973.47元。
上述工程结束后,*坪公司多次向李*转账,共计4813090.33元,剩余57万元。经李*多次催促,对方仍未支付剩余款项。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希望追回剩余未支付款项。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即,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考虑到李*签订合同的主体在签约时并未工商登记注册,且*坪公司在向李*转账时没有备注该笔款项属于哪个工程的款项。为了尽可能追回工程款以及减少诉讼成本,办案律师将两个工程以一个案件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办案律师发挥攻防必备的诉讼技巧,成功驳回对方上诉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办案律师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尝试采取失信、拍卖等方式,督促*坪公司履行判决,后*坪公司迫于压力,提出执行和解,李*成功追回52万元工程款。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定市*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共481373.31元给原告李*;
二、由被告罗定市*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本判决 第一项债务的利息[其中应付款212745. 04元的利息,从 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应付款268628. 37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的造价应如何确定;
2. 被告*坪公司尚欠的工程款,包括约定的保修金,是否已经到期;
3.原告李*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理据是否充分。
四、律师点评
当工程款涉及金额较大、票据材料较多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可留下影像等证据。若遇上拖欠工程款,要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介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0)粤5381民初2719号
【委 托 人】李*(原告)
【代理过程】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追回52万元工程款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承包罗定市某御湾楼盘工程的劳务工作,总承包人为被告罗定市*坪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坪公司)。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该楼盘工程完工后,李*与*坪公司就该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4386519.94元。后李*又承包了*坪公司另一个楼盘的贴瓷砖工程,但合同的相对方为广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当时并未注册,后结算总价为1001973.47元。
上述工程结束后,*坪公司多次向李*转账,共计4813090.33元,剩余57万元。经李*多次催促,对方仍未支付剩余款项。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希望追回剩余未支付款项。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即,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考虑到李*签订合同的主体在签约时并未工商登记注册,且*坪公司在向李*转账时没有备注该笔款项属于哪个工程的款项。为了尽可能追回工程款以及减少诉讼成本,办案律师将两个工程以一个案件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办案律师发挥攻防必备的诉讼技巧,成功驳回对方上诉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办案律师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尝试采取失信、拍卖等方式,督促*坪公司履行判决,后*坪公司迫于压力,提出执行和解,李*成功追回52万元工程款。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定市*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共481373.31元给原告李*;
二、由被告罗定市*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本判决 第一项债务的利息[其中应付款212745. 04元的利息,从 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应付款268628. 37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的造价应如何确定;
2. 被告*坪公司尚欠的工程款,包括约定的保修金,是否已经到期;
3.原告李*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理据是否充分。
四、律师点评
当工程款涉及金额较大、票据材料较多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可留下影像等证据。若遇上拖欠工程款,要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