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1民终15324号
【委 托 人】阳*(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追回赔偿金16907.16元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李*(被告、被上诉人)因不按规定倒车时没注意后方有车行驶,造成电动三轮车后部位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阳*(上诉人、原告)手掌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李*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为京*公司履行职务。经交警认定,李*负该事故的全责,原告阳*无责。事故发生后,李*向阳*支付4000元赔偿款。后原告阳*起诉被告李*、京*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京*公司应向阳*赔偿4807.16元(8807.16元-4000元)。阳*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庭审前,办案律师收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新证据,佐证事故导致当事人误工期90日,应支持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随即,办案律师到法院立案。最终,通过办案律师坚持不懈地努力,支持我方诉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京*公司支付上诉人阳*16907.16元。阳*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向阳*赔偿16907.16元;
三、驳回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何认定
四、律师点评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搜集有效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要求赔偿。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1民终15324号
【委 托 人】阳*(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追回赔偿金16907.16元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李*(被告、被上诉人)因不按规定倒车时没注意后方有车行驶,造成电动三轮车后部位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阳*(上诉人、原告)手掌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李*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为京*公司履行职务。经交警认定,李*负该事故的全责,原告阳*无责。事故发生后,李*向阳*支付4000元赔偿款。后原告阳*起诉被告李*、京*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京*公司应向阳*赔偿4807.16元(8807.16元-4000元)。阳*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庭审前,办案律师收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新证据,佐证事故导致当事人误工期90日,应支持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随即,办案律师到法院立案。最终,通过办案律师坚持不懈地努力,支持我方诉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京*公司支付上诉人阳*16907.16元。阳*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向阳*赔偿16907.16元;
三、驳回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何认定
四、律师点评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搜集有效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