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穗埔劳人仲案【2021】1564号
【委 托 人】陈*(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争取到20000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于2019年1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处,与被申请人签订《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外派协议书》,由被申请人派遣到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所属的勘探船担任机工一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8土2月。申请人服务的船舶于2019年10月25日从某岛收队停泊于某岛码头口岸,到岸当天被申请人提出合同期满让申请人回家休息,由于申请人不回家过年就选择继续留在口岸值班,直到2020年2月25日船舶重新出海至某岛作业,2020年9月13日收队靠地质局码头,此后申请人一直没有被安排出海,而是被安排在码头担任维修工作。2021年1月6日、12日被申请人提出辞退申请人,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电话要求申请人回家休息,明确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被迫下船。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辞退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办案律师全案分析认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及存在违法解雇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庭审上,办案律师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陈*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如下:
被申请人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支付20000元。
三、争议焦点
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四、律师点评
劳动案件纠纷发生后,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及时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利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穗埔劳人仲案【2021】1564号
【委 托 人】陈*(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争取到20000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于2019年1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处,与被申请人签订《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外派协议书》,由被申请人派遣到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所属的勘探船担任机工一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8土2月。申请人服务的船舶于2019年10月25日从某岛收队停泊于某岛码头口岸,到岸当天被申请人提出合同期满让申请人回家休息,由于申请人不回家过年就选择继续留在口岸值班,直到2020年2月25日船舶重新出海至某岛作业,2020年9月13日收队靠地质局码头,此后申请人一直没有被安排出海,而是被安排在码头担任维修工作。2021年1月6日、12日被申请人提出辞退申请人,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电话要求申请人回家休息,明确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被迫下船。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辞退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办案律师全案分析认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及存在违法解雇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庭审上,办案律师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陈*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如下:
被申请人广州**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支付20000元。
三、争议焦点
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四、律师点评
劳动案件纠纷发生后,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及时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