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顺劳人仲字【2022】1959号
【委 托 人】向*(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争取近2万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于2021年9月23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市场销售总监。申请人入职后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从2021年10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2534.52 元。2022年1月15日接到居委会通知从2022年1月16日至28日居家隔离,申请人将该通知发给公司人事,但2022年1月16日晚上申请人向*收到公司人事通知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方接受委托后,立刻指导委托人固定证据材料,力争让当事人快速达到委托目的,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办案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在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办案律师运用商雄诉讼逆转十大法宝中的“攻占裁判者心智”,最终成功争取近2万元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工资差额8259.61元;
二、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575.5元。
三、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四、律师点评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受疫情影响,企业不得解除被隔离人员劳动合同,并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职工医疗期。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但对于生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不得辞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辞退。疫情影响不计入职工医疗期,不能辞退被隔离的员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顺劳人仲字【2022】1959号
【委 托 人】向*(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争取近2万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于2021年9月23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市场销售总监。申请人入职后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从2021年10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2534.52 元。2022年1月15日接到居委会通知从2022年1月16日至28日居家隔离,申请人将该通知发给公司人事,但2022年1月16日晚上申请人向*收到公司人事通知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方接受委托后,立刻指导委托人固定证据材料,力争让当事人快速达到委托目的,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办案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在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办案律师运用商雄诉讼逆转十大法宝中的“攻占裁判者心智”,最终成功争取近2万元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工资差额8259.61元;
二、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575.5元。
三、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四、律师点评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受疫情影响,企业不得解除被隔离人员劳动合同,并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职工医疗期。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但对于生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不得辞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辞退。疫情影响不计入职工医疗期,不能辞退被隔离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