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3.1.11】我所承办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保险员操作失误导致保险无法赔偿,律师成功调解争取18万余元赔偿
发布时间: 2023-01-11 | 1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1)粤0106民初19439

【委 人】*(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争取18万余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陈舒琦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被告**险股份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员李*通过操作原告配偶黄*的手机,使*与其订立《**保险股份公司保险合同》,合同约定:黄*以原告为保险人、被告广东分公司处购买保险产品,保单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合同生效日为签发保险单时,等待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30天)。2020年10月27日,原告*进行身体检查,并于2020年11月9日被确诊为鼻咽癌原告2020年11月23日向被告*保险股份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治疗费赔偿,但**保险股份公司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作为等待期拒绝赔偿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单方恶意限定的等待期为无效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起诉,要求**保险股份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及逾期利息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查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保单。办案律师随即发现,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当事人在支付保险费后,迟出具单。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支付保险费用后,当天出具保单。据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办案律师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成功达成调解,各方继续履行涉案保险合同,被告**保险股份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当事人2021928的医疗费共186265.05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 各方继续履行涉案保险合同,前述保单自2020年9月12日起生效,被告**保险股份公司广东分公司根据前述保单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 被告**保险股份公司广东分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丁*计至2021年9月28日医疗费186265.05元

 

三、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买保险成为当下的一种稳当、新型的投资及预防风险的理财方式,在涉及大额赔偿,诸如防癌险、健康险等,其因其特殊性,保费也是非常高的。但是一旦遇上天灾人祸或者染上相应的疾病时,不少保险公司会以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直接拒绝赔偿,甚者连保费也不予退还。遇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积极、严谨审查自己的保险合同,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的部分,必要的时候要委托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此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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