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4民初894号
【委 托 人】潘*建、潘*高(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和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装修款3万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张贵权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过协商约定,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将其承包第三人佛山市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室内装饰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原告潘*建、潘*高,由两原告负责第三人的室内木工板块的装修工程。原告按照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如期完成该工程并已经过第三人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款为3万元。被告一拒绝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且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但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潘*建、潘*高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足额拿回工程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确定办案思路,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件细节、整理证据材料,翻译当事人与乐*装修项目经理周**的录音,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庭审。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高、潘*建支付装修款30000元及利息。判决过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程序,向被告追回工程款本息36673.5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高、潘*建支付装修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争议焦点
1、原被告是否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四、律师点评
遇到类似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并且做好取证工作,如聊天记录、录音等,不断地固定证据。律师需要熟悉司法程序、精通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能够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独立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辩护意见,并通过强制执行顺利拿回款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4民初894号
【委 托 人】潘*建、潘*高(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和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装修款3万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张贵权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过协商约定,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将其承包第三人佛山市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室内装饰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原告潘*建、潘*高,由两原告负责第三人的室内木工板块的装修工程。原告按照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如期完成该工程并已经过第三人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款为3万元。被告一拒绝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且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但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潘*建、潘*高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足额拿回工程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确定办案思路,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件细节、整理证据材料,翻译当事人与乐*装修项目经理周**的录音,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庭审。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高、潘*建支付装修款30000元及利息。判决过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程序,向被告追回工程款本息36673.5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高、潘*建支付装修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争议焦点
1、原被告是否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四、律师点评
遇到类似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并且做好取证工作,如聊天记录、录音等,不断地固定证据。律师需要熟悉司法程序、精通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能够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独立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辩护意见,并通过强制执行顺利拿回款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