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证据薄弱,律师介入多方搜集证据收回全部工程款
发布时间: 2019-09-29 | 2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18民终794号

【委  人】*

【审理程序】终审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44913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至2013年期间,梁*新承揽阳山新*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的玻璃钢防腐工程,因梁*新与原阳山新*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溪是朋友关系,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口头约定工程款案工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21.5元。2013年1月13日,梁*新与阳山新*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新*兴氧化车间玻璃钢防腐工程结算单》,并明确原告于2010年到2013年这段时间内总工程量为:16042.47平方米,阳山新*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为344913.1元,并双方约定工程款于每年年底结算,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工程款,因此梁*新委托我所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工程款。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发现本案证据极为薄弱,只有几张结算清单,且结算清单上均没有公司盖章,其证明力有限。本案唯一的突破口在清单上财务郭*霞的签名,以及与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厂长签名。于是,经过详细的研究,最终确定本案的办案思路,通过与已经离职的财务郭*霞沟通,让其出具一份证人笔录并让郭*霞到清远打印银行流水证实其员工身份,同时应将江*溪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立案,因本案诉讼时效已快过,我方最终决定在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再向法院申请追加江*溪为被告。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阳山*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44913元给原告梁*新;

2、驳回原告梁*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阳山*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裁决结果,随后提出上诉。办案律师面对这种情况,仍坚持不懈地秉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积极为当事人制定辩护方案。在经过二次庭审,法院驳回阳山*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的诉求,维持原判。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代理意见

(一)本案所涉及的防腐工程,是真实存在的,且公司现仍实际使用该工程设施。

       本案所涉及的防腐工程,是真实存在的。梁*新为此到厂区内拍摄照片。该照片证明涉案的防腐工程仍由阳山新*兴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在公司已经享受涉案工程所带来收益的情况下,公司不能以梁*新是否拥有施工资质来拒绝支付工程款。此外,梁*新提交与涉案工程相关的采购单,证明梁*新确实采购物料为梁*新建造涉案防腐工程。

       另外,2010年11月22日与2011年4月21日,公司一方向梁*新分别支付五万元工程款。公司一方的付款行为已完全足以证明涉案防腐工程真实存在。如果梁*新没有实际为公司建造防腐工程,公司是不可能分两次将十万元支付给梁*新的。

(二)韦*安、郭*霞是公司的厂长和财务人员,其签名的工程结算单是真实有效的。

       本案在一审期间,公司曾在开庭期间陈述韦*安、郭*霞是2014年12月份离职的。但是在本次二审开庭期间,却又陈述韦*安、郭*霞是2014年4月份就离职。公司的前后陈述是不一致的。另外,既然公司称韦*安、郭*霞已离职,就应当提供韦*安、郭*霞离职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公司单方面陈述韦*安、郭*霞签名时已离职,是不能否认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的。

(三)梁*新所主张的权利,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在一审期间,梁*新提供了证据《新*兴氧化车间玻璃钢防腐工程结算单》、《玻璃钢工程结算单》,其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2013年1月13日。这说明涉案工程,是在2013年1月13日结算计算工程款的。

另外,梁*新一开始是向江*溪追讨工程款,但后来得知公司已经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便向现今的法定代表人高荣富追讨。2014年12月7日前后,梁*新到公司处向高*富追讨工程款,期间高*富一方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梁*新一方在其公司内严重妨碍其生产经营。当时当地派出所亦有出警,并制作了报警回执。综上所述,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四、争议焦点

1、该项工程是否真实存在

2、郭*公司前财务人员、韦*厂长签名的结算单是否有效

3、本案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

 

五、律师点评

       熟人之间的交易往往不会注意很多书面的形式,一旦纠纷发生,就很难找到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这时候最好尽快安排律师介入,就像本案一样,在律师介入后,通过多番沟通、研究,最终补充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从而全额收回工程款。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