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1971民初17413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返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现工程全部已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5日进行了工程款往来对账,确认原告的未收账款为2917574元人民币,被告也在《工程往来账》上盖章认可。2018年2月13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00 元工程款,现被告仍欠原告2817574元(2917574元- 100000元=2817574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仍不予履行。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承接委托人的委托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其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起诉立案并做财产保全,迫使对方与我方在法院进行调解并调解成功,并且第三人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入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告没有如期履行调解书的还款义务,后我方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尽快还款。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各方确认:原、被告在核对对账单时,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为2917574元;在本案起诉前,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截至2018年7月23日,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7574元;
二、各方同意,本案诉讼费20195.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且原告放弃收取被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各方同意,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偿还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20日分别偿还原告300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20日分别偿还200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偿还原告317574元;
四、第三人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诺按照与被告的工程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提供相关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案涉工程的保修期限均至2019年5月20日),否则第三人将不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如被告、第三人未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向法院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及第三人的财产,被告及第三人需要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应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另外还需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20195. 40元。
三、争议焦点
1. 工程款及利息金额的确定;
2. 如何开展执行。
四、律师点评
双方合作前签订完善的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工程全部已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及时对账,确定工程款价款。发现对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苗头时,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起诉并冻结对方的财产,迫使对方与我方调解,并提出让对方提供担保的要求,注意收集财产线索,保障执行,在较短的时间内成功追回工程款项。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1971民初17413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返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现工程全部已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5日进行了工程款往来对账,确认原告的未收账款为2917574元人民币,被告也在《工程往来账》上盖章认可。2018年2月13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00 元工程款,现被告仍欠原告2817574元(2917574元- 100000元=2817574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仍不予履行。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承接委托人的委托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其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起诉立案并做财产保全,迫使对方与我方在法院进行调解并调解成功,并且第三人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入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告没有如期履行调解书的还款义务,后我方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尽快还款。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各方确认:原、被告在核对对账单时,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为2917574元;在本案起诉前,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截至2018年7月23日,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7574元;
二、各方同意,本案诉讼费20195.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且原告放弃收取被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各方同意,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偿还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20日分别偿还原告300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20日分别偿还200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偿还原告317574元;
四、第三人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诺按照与被告的工程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提供相关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案涉工程的保修期限均至2019年5月20日),否则第三人将不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如被告、第三人未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向法院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及第三人的财产,被告及第三人需要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应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另外还需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20195. 40元。
三、争议焦点
1. 工程款及利息金额的确定;
2. 如何开展执行。
四、律师点评
双方合作前签订完善的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工程全部已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及时对账,确定工程款价款。发现对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苗头时,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起诉并冻结对方的财产,迫使对方与我方调解,并提出让对方提供担保的要求,注意收集财产线索,保障执行,在较短的时间内成功追回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