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对方拖欠货款,律师赴江西开庭成功追回14万余元货款
发布时间: 2020-01-19 | 2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赣0730民初1134号、(2018)赣07民终5329

【委 人】*权(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代理结果】申请强制执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追回所有的货款145000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7月,原告阳*权、被告一东莞市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陈*、被告三谢*玲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做金属半成品生意,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相应货物。被告分别于2016310日、2016330日出具两张货款欠条给原告,所欠货款金额合计412385元。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45000元。

       遂阳*权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拿回货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回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对方股东承担责任。

       为了能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效果,办案律师从多方面着手,一方面对股东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另一方面到对方当地公司所在地调取对方企业内档信息,补充股东出资情况信息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再根据股东相关信息查询其婚姻登记信息,将公司、股东、股东妻子一起诉至法院。因管辖权不在佛山,办案律师外出被告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行立案、开庭;且由于被告人的财产所在地在东莞,执行查封事宜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东莞市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权货款14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被告陈*、谢*玲分别在其认缴出资25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东莞鑫*金属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东莞市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权货款14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112日起,以145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谢*玲分别在其认缴出资25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东莞鑫*金属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随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办案律师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审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与江西法院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沟通执行情况,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所有的款项共14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需要偿还货款?

2、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双方合作的交易中,双方须明确约定条款,包括货物交付时间和货款支付时间。如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并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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