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粤0604民初37129号
【委 托 人】佛山市禅城区**彩纺织品经营部、黄*(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即时结清货款3.5万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从事纺织行业。2017年起,被告杨*多次向原告黄*购买纺织品,因被告未能结清货款,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进行对账并签订《欠款条》,被告确认尚欠货款86737元且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结清货款。2020年5月21日,被告在微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7000元未支付,扣除被告支付的2000元货款后,被告尚欠货款本金3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遂范*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拿回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参与案件研讨与承办,查询被告个人信息,迅速准备起诉材料,并向禅城区人民拿法院立案。最终,在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成功促成调解,被告在法院即时结清所欠货款3.5万及利息,避免诉累,当事人感到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笔录: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名或盖章后立即生效,鉴于被告已经即时清结,本院将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争议焦点
被告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0)粤0604民初37129号
【委 托 人】佛山市禅城区**彩纺织品经营部、黄*(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即时结清货款3.5万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从事纺织行业。2017年起,被告杨*多次向原告黄*购买纺织品,因被告未能结清货款,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进行对账并签订《欠款条》,被告确认尚欠货款86737元且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结清货款。2020年5月21日,被告在微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7000元未支付,扣除被告支付的2000元货款后,被告尚欠货款本金3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遂范*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拿回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参与案件研讨与承办,查询被告个人信息,迅速准备起诉材料,并向禅城区人民拿法院立案。最终,在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成功促成调解,被告在法院即时结清所欠货款3.5万及利息,避免诉累,当事人感到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笔录: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名或盖章后立即生效,鉴于被告已经即时清结,本院将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争议焦点
被告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