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多方拖欠货款,律师介入快速追回21万余元货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 2021-05-10 | 1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0604民初2379

【委 人】*(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21万余元货款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章*与被告佛山市一*翔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翔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在2016817-2017227日期间,原告经被告一*翔公司的要求、指示向被告一*翔公司交付了价值共计295285元的货物。但被告一*翔公司收货后并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截止原告立案之日,被告一*翔公司仍拖欠原告211285元货款。

原告认为,被告一*翔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并就其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万*松作为被告一*翔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依法应对被告一*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覃*春作为被告万*松的配偶,依法应对被告万*松在与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查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后,办案律师多次与委托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回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对方股东承担责任。

为了能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效果,办案律师从多方面着手,一方面对股东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另一方面到对方当地公司所在地调取对方企业内档信息,补充股东出资情况信息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再根据股东相关信息查询其婚姻登记信息,将公司、股东、股东妻子一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意见,判决一*翔公司向章*支付货款本金211285元及其利息,一*翔公司股东万*松、万*松的配偶覃*春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一*翔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支付货款本金211285元及其利息(从20172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万*松、覃*春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需要偿还货款?

2、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双方合作的交易中,双方须明确约定条款,包括货物交付时间和货款支付时间。

如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并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财产。必要时聘请律师,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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